2007年7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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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变更措施 执行款得偿付
钱骏 孙晓青

  7月3日,当嘉善县某水泥制品厂的李老板从法官手里接过90万元应收款,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,而被告方江苏昆山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也舒了口气。原来,嘉善法院的一次变更保全措施,不仅使原告如期拿到了欠款,同时也使被告免于被强制执行。
  因长期拖欠货款达200余万元,今年年初水泥制品厂把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。嘉善法院立案后,派法官前往江苏进行财产保全,查封了建筑公司的厂房。春节前夕,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:由建筑公司当场支付60万元货款,其余欠款150万元分两期归还。
  转眼就到了应归还首期欠款的6月底,建筑公司却称因一笔到期工程款无法收回,一时不能付款。李老板觉得建筑公司又在耍花招拖延时间,便声称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拍卖对方的厂房。6月29日,万分焦急的建筑公司负责人来嘉善找到了主审法官,希望法官帮他想个妥善的解决办法。
  法官仔细审核了建筑公司提供的应收款证据,考虑到一旦强制拍卖厂房,很可能导致建筑公司停产,影响到众多工人的生活,而且强制拍卖既会延长处理时间,增加相关费用,也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负担。在一番权衡后,法官决定以更稳妥更周全的方法来维护双方的权益。法官再次前往江苏,并向建筑公司提出了一个方案:考虑到债务已逐步减少,法院解除对厂房的查封,由其以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90万元,而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,转而查封建筑公司一套价值约90万元的办公楼,以使原告的余款得到偿付保障。
  建筑公司同意了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。7月2日,法官又赶到江苏,督促建筑公司办理有关手续。当天下午,法官就带回了90万元应付款。建筑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,他们一定会在年底前把余款全额付清。